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形成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通过集体决议行为,将股东或董事的个人意思,集合并凝练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法人意思表示,公司以决议为基础和来源,授权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对外执行,由此产生了代表制度和代理制度。当然,公司担保决议要件也并非绝对,《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即规定了无须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
从商事实践来看,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印章能抽象、全面地概括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内涵,公司盖章行为系公司集体意思的对外表达,发生表征效力的行为。从商事外观主义来看,若行为人有充分的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基于此外观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认可了加盖公司印章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法律要件,无签署只盖章情形下公司用印行为,需要结合法律在某些领域对于印章、签字的选择是否进行严格规定,实践中,公司印章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类:单独加盖公司印章、法定签字和盖章联署、约定签字和盖章联署。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