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系快递运输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通过驿站邮寄快递,驿站系某快递公司授权的末端揽收合作点,其揽收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某快递公司,驿站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快递实际由某快递公司进行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其作为承运人对案涉邮寄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快递运单中关于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的约定,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某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未保价赔偿限额条款向发件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限额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应该按照实际价格而不是限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