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追加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第二类是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针对一人公司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类是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明案涉公司股东仅有一名自然人或法人,符合一人公司的法定认定标准;第四类是初步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可能性的线索材料,包括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查询记录、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的银行流水、公司资产由股东个人无偿占有使用的相关凭证等;第五类是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需明确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落款处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相关的申请书规范撰写、证据清单整理和材料提交注意事项,可以参考自助文章的详细指引,避免因材料不符合规范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材料提交规范,法理上则是为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既要保障债权人的追加权利,也通过初步举证要求避免债权人滥用程序权利,恶意增加股东的诉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