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不能当然主张继承死亡股东生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于公司治理中的职务身份,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基于公司与任职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经过法定选举、聘任程序产生的,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产生,任职人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失信被执行、职务犯罪记录等禁止任职的情形。死亡股东生前的高管身份随着其死亡自然终止,不会随着股权的继承当然转移给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希望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聘任,经表决通过后才能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实践中部分公司的章程可能约定,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股东可以当然获得董事席位,该类约定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但继承人也需要首先满足章程约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才能按照章程约定获得相应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直接取得。如果继承人不符合任职条件,即使持股比例达标,公司也有权拒绝其任职要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