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常住户口登记在涉案公房内是认定同住人资格的前提要件,但法院也会结合户口迁出的原因、实际居住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等因素,对特殊情形下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首先,因服兵役、全日制就学、服刑三类法定情形将户口迁出公房的主体,若其在户口迁出前长期在涉案公房内居住,且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质住房的,即便原承租人死亡时户口尚未迁回,也应当视为符合同住人资格,有权申请继续承租公房,该规则的核心是保障因公共利益或法定事由暂时迁出户口的主体的居住权益,避免其因非自身原因丧失住房保障资格。其次,部分地区法院也会将因医疗需要长期在外地就医、为照顾近亲属临时搬离公房的主体纳入例外情形范围,若该类主体户口仅为临时迁出、他处无福利住房且此前已在公房内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的,也可认定同住人资格。但如果是为了享受其他地区的住房福利、子女入学等利益主动将户口迁出公房,且长期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主体,即便为原承租人的近亲属,也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相关例外情形的认定规则各地存在差异,具体可查阅[自助文章]整理的类案裁判规则明确本地裁判口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