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面代持协议: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或《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仅为挂名、非实际股东”,并明确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不参与经营、不享有分红及责任承担等条款。
- 沟通记录:与实际出资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于“挂名”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内容需体现“只是挂名、不用出钱、公司与你无关”等合意。
- 情况说明/承诺书:实际出资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挂名情况说明”或“承诺书”,明确承认代持事实及挂名原因。
- 证人证言:知晓代持情况的公司其他股东、高管或员工的证人证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