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以公司为被告、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仅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并判令公司及实际出资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供代持合意(如代持协议、聊天记录)及无实际出资、无参与经营的证据。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若内部协商无果,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涤除股东身份的变更登记,需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且公司存在怠于变更的情形。
- 确认合同无效/撤销之诉:若系受欺诈、胁迫而挂名,或代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可起诉请求确认相关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请求恢复原状、涤除登记。
- 执行异议之诉:若已被债权人起诉并追加为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冒名事实,以排除强制执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