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 号)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要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不属于普通无偿赠与,是离婚身份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带有道德义务属性,单方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双方共同同意,或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才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一旦签字登记离婚,即便后续发现吃亏,想要反悔撤销,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