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合同中,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劳动合同中,解除与终止是并列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根据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到期则终止。如果是在合同期限内不要劳动者上班,则是解除。显然,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在表述上都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续签的表述,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该条款是特别条款,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此时处于被动状态,应当维持或提高原条件与劳动者续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