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 是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冷静思考期, 是我国 《民法典》 较之前的 《婚姻法》 的新增条文, 目的是减少现实中冲动、 草率离婚的情况, 更大程度上维护家庭稳定、 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并没有规定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 的例外情形。 因此实务中, 即便夫妻双方都持有坚决离婚的意愿, 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越过 “离婚冷静期” 直接发放离婚证,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情形下, 冷静期无法免除。
需提醒注意的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一共规定了两个 “三十日”: 前一个 “三十日” 内, 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后一个 “三十日” 内, 任意一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经冷静思考后仍坚持离婚的, 在 “离婚冷静期” 期满后 30 日内, 夫妻双方应及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谨防发生 “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的结果, 否则再次登记离婚, 又要重新经历一遍 “离婚冷静期”。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