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假冒他人的身份与另一方领取结婚证, 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另外,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 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寻求救济(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法院依法立案、 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 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由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2)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 应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处理, 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 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由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3)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报, 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调查属实的, 依法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据此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4) 当事人直接向民政部门反映, 由民政部门直接将线索移送公安、 司法部门, 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 司法部门出具事实认定的相关证明、 情况说明、 司法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并审核后, 民政部门应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