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我们国家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原则上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争议。因此,该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房产份额,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但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存在过错或法院依据照顾女方权益、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考虑,在分配该房产时,也可以对一方少分或不分。
对于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我们国家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原则上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争议。因此,该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房产份额,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但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存在过错或法院依据照顾女方权益、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考虑,在分配该房产时,也可以对一方少分或不分。
对于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