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等因素酌情给了女方现在房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