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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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购买并装修,婚后第三天加名,离婚房产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2026-08-31

王男李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王男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李女的名字,将李女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王男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平方米,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

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李女出走与王男分居。同年12月,李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现由王男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约4600元/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李女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由王男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目前由王男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王男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王男补偿李女1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王男婚前购买并装修,但结婚后,王男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李女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产权变更登记,达成了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

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