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首先需要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是指从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持股的时间已满一百八十日,“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指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加达到1%即可,无需单个股东满足持股比例要求。其次需要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股东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起诉,应当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本身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则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明确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绕过公司内部机构直接提起诉讼。若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比如大股东正在转移隐匿财产、涉案资金即将被转移至境外、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股东可以不用履行前置程序直接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起诉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被告向自身履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若股东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