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案例中,A公司虽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孙公司,但行为人任职系经B公司华北分公司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属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作出的任命,代表国有投资主体从事监督管理工作,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形式上是母公司还是孙公司不影响认定;实质关键是任命主体和是否实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权。经国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等研究决定任命且实际履行保值增值职责的孙公司负责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