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拒不配合或隐匿账目导致无法清算
裁判规则:由掌握账目、实际经营的一方(通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酌定支持原告返还投资款或分割部分财产。
判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若被告(掌握账目方)拒不提供账目导致审计无法进行,法院可结合原告提供的出资凭证、部分收支流水,酌定返还原告投资款(如返还原告实际出资的合理比例)或支持部分合伙利润。
张国贵律师
因一方拒不配合或隐匿账目导致无法清算
裁判规则:由掌握账目、实际经营的一方(通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酌定支持原告返还投资款或分割部分财产。
判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若被告(掌握账目方)拒不提供账目导致审计无法进行,法院可结合原告提供的出资凭证、部分收支流水,酌定返还原告投资款(如返还原告实际出资的合理比例)或支持部分合伙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