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这是法院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听取并采纳大龄子女意愿的直接法律基础;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负担抚养费、以及与抚养费有关的协议或判决的效力的规定,这是当事人请求抚养费约定有效性及追索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关于法院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几种法定情形,特别是该条第(二)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三)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规定,大多数案子的情形通常可落入此条款的适用范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