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公司退还课外费用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前提之下,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公司退还课外费用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前提之下,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