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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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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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2026-03-22


 司法实践中,两类追责人员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核心以 “行为作用” 而非 “职位高低” 作为判断依据。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拥有管理决策权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部门主管等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普通职工,但对于仅受单位领导指派、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辅助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