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两类追责人员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核心以 “行为作用” 而非 “职位高低” 作为判断依据。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拥有管理决策权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部门主管等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普通职工,但对于仅受单位领导指派、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辅助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
司法实践中,两类追责人员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核心以 “行为作用” 而非 “职位高低” 作为判断依据。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拥有管理决策权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部门主管等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普通职工,但对于仅受单位领导指派、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辅助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