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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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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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退赔或者自首等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免除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03-23


挪用公款后的退赃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法定的核心从宽量刑情节,直接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但并非必然免除处罚,需结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综合认定。

  关于退还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拒不退还的,将转化为贪污罪定罪处罚。对于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一审宣判前全额退赃退赔的,可大幅降低基准刑。其中,挪用公款用于一般生活用途,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案发前全额归还,无其他恶劣情节的,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且从宽量刑幅度将严格受限。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