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署保单,后签署协议。
双方签订《保险协议》时,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已发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此前提下,仍与投保人签订协议且未就此次事故的赔付责任提出异议或作出除外约定,这表明保险人愿意继续受合同约束,承担相应风险,故保险协议的权利义务变更也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
保险合同旨在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与合理分担。在本案中,保费缴纳时间虽与事故发生时间存在错位,但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前提下,当保费未及时缴纳的原因可归责于保险人自身,或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人不得仅以保费缴纳迟延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投保人亦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仍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唯有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循诚信原则,才能实现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活的初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