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1.运送目的:行为人以运送为手段,以赚取利润、营利为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结合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营利的目的必然以有偿交易方式实现,但收取费用的客观行为只能认定该行为是有偿的,并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就具有营利目的;2.运送周期:周期性、持续性开展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必然要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经营时间主要表现为一定时间范围内持续、经常性提供服务;3.费用标准:出于营利目的,行为人会在合理成本之外加价收取客观利润;4.人员关系:行为人通常为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以此获取利益。邻里互助型“有偿拼车”因不具有经营性特征,不应认定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