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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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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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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股东优先购买的 原则是什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次举报


1、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仅在同等条件下适用,该“同等条件”应综合考量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具体而言:关于数量,购买全部股权优于部分股权。关于价格,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价格不应低于出让股东的报价。关于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优于分期付款;若均为分期付款,则付款期限较短的更优。现金支付优于商业票据支付。关于支付期限,较短的支付期限优于较长的支付期限。


2、行使期限: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购买比例:多名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司法实践,此处出资比例指实缴出资比例。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