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仅在同等条件下适用,该“同等条件”应综合考量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具体而言:关于数量,购买全部股权优于部分股权。关于价格,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价格不应低于出让股东的报价。关于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优于分期付款;若均为分期付款,则付款期限较短的更优。现金支付优于商业票据支付。关于支付期限,较短的支付期限优于较长的支付期限。
2、行使期限: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购买比例:多名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司法实践,此处出资比例指实缴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