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应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方可排除强制执行;否则,可能面临钱房两空。
作为债权人而言,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债务人资产情况变化,并积极沟通增加增信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提起诉讼和执行,尽快对债务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作为债务人而言,在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时,要正确面对,与债权人坦诚沟通,切忌采取转移财产措施规避执行;否则,可能面临的不仅是司法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