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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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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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风险谁来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次举报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应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方可排除强制执行;否则,可能面临钱房两空。

作为买受人而言,购买房屋时不仅应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应资质、证照以及房屋现状,还应审查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进而决定是否购买相应房屋。

作为债权人而言,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债务人资产情况变化,并积极沟通增加增信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提起诉讼和执行,尽快对债务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作为债务人而言,在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时,要正确面对,与债权人坦诚沟通,切忌采取转移财产措施规避执行;否则,可能面临的不仅是司法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