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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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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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应当加速到期的出资范围内代公司清偿债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该行为性质系债权人代位权。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核心问题,代位权各项具体制度均围绕着其构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是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还是向债权人清偿,或者还应当考虑其他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

(1)股东将出资直接交付公司与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消灭公司债务,均属于股东行出资义务的方式。

(2)从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来看,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原告多数是债权人。在债权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积极性。
(3)与《九民会纪要》以来长期的司法实践相统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