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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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或违反对减资施加的约束条件,均构成违法减资。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为新《公司法》的新增条文,属于保护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制度创新。
1、针对违法减资的股东,已经实缴且已获得出资返还的股东,应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2、已经认缴但未实缴的股东,被减免的出资义务恢复原状。
3、针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