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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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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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的争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次举报


“48小时之限”近年来备受争议,但从各地执法实践来看,此条款往往被作为严格的解释。

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者缺一不可。工作时间,不是下班时间。工作岗位,一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体现的更多的是职责,而非工作地点。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同时满足“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两个要素的,即不予认定工伤。
该情形下认定工伤六个必要条件: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4、死亡(包括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5、劳动关系;6、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由用人单位举证: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条对于“48小时”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因此,“48小时”的起止时间尤其重要。一般认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初次确诊时间”应该是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而非接诊时间。48小时的终止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
实践中,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存在两种特殊情形:放弃抢救治疗和过度抢救治疗。关于放弃抢救治疗,若在48小时内经抢救,并经医疗机构诊断没有存活的可能,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若经抢救并诊断有存活可能,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关于过度抢救治疗,是指无存活可能的患者在48小时之外继续进行无效抢救。原则上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成工伤,但若在48小时内已经出现脑死亡等症状,经医院诊断没有存活的可能,而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若48小时内没有出现脑死亡等症状,医疗机构无法确定是否有存活可能,而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不属于过度抢救,不应视同工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