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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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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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法定代表人,涤除身份相关思路?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假冒签名而被登记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发生。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分析,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绝大多数被冒名当事人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进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未达成相关合意。从侵权角度分析,公司擅自使用自然人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对自然人的姓名权构成了侵害。

实践中,自然人以被冒名登记为由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往往是公司据以将自然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非该自然人本人所签。而法院在认定的时候,除签字非本人该因素,法院仍会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在(2021)京0105民初19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其身份证丢失的证据,也未就协议的效力提起过诉讼,仅以协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要求认定其非真实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据不足。在(2019)粤0304民初348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冒名登记是指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原告主张其被冒名登记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但在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公司的董事陈某为同学关系,并曾将身份证以及户口本相关资料都提供给了陈某,故仅凭原告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原告对陈某利用其身份证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手续这一事实毫不知情。即使鉴定意见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非原告所签,但也不能排除其同意他人借名的可能,故驳回起诉。

因此,作为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在涤除登记案件中,除了对签字非本人所签(实践中一般是对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和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进行举证,可尽可能多的举示出如:对方存在盗用本人身份信息而本人对此确实不知情的客观可能性(如本人身份证曾在某个时期确实丢失的报警记录、挂失声明等事实证据;本人曾基于其他某真实合理原因将身份证交予对方的证据等)、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如自然人被冒名登记期间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本人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向公司或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主张权利等的证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