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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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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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请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判回应.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在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王某某起诉赛瑞公司、曹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以股东决议的履行系公司自治范畴而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最高院针对受理范围问题,指出“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当事人诉的利益问题上,该案指出“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


事实上,在最高院该裁定作出之后,关于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问题,各法院在审判观点上已逐步趋于一致。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案件得到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