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对某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经审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某员工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
第二,公司对某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裁撤了某员工原工作部门。在此情形下,某员工要求留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上班的想法显然丧失了现实基础。 换句话说,在原部门被裁撤的情况下,公司对某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理由正当,具有合法性;
第三, 调岗前后,双方一致认可,薪资没有变化 ,表明公司的调岗并未对某员工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第四,调岗前后的岗位性质均为管理类,也不存在某员工无法适应新岗位的问题。
综上,某员工以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某员工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员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