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分配方式,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主体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公民,一般指自然人;其他组织,一般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执行依据一般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
4、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