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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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如果跟实际没有联系,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9次举报
2023-08-06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北某某公司与秦某某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某某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某某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索引: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26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