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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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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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方可以认定接受货币一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89次举报
2023-08-06


买卖合同一方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人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厂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货款,某某厂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某某厂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索引:广州市番禺区某某设备厂与宁波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4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