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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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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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意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6次举报
2023-08-03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

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