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
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张国贵律师
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
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