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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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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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出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64次举报
2023-08-03


4、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却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主要包括欠付出资、虚假出资、瑕疵出资三种类型

5、注册资本实缴制下,法律规定或者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实缴的,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

6、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原股东及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予支持。原股东一般是指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被执行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仍然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事实的,一般不再连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2023)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