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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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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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试用期内灭失,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0次举报
2023-08-02


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和真实意思仅为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表示之前,合同未生效,自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仅是占有、试用,而不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试用期届满前,买受人无过错的,依照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