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公司中,因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不提交任何证据;
2、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仅编制会计报告,但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不配合法院要求,不提供财务账册;
5、公司未做清算而注销,法院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财务账册丢失,资产去向不明;
7、将资金或者设备交给股东使用,未做财务记载;
8、和股东之间代收代付款项,未做财务记载。
张国贵律师
1、人公司中,因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不提交任何证据;
2、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仅编制会计报告,但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不配合法院要求,不提供财务账册;
5、公司未做清算而注销,法院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财务账册丢失,资产去向不明;
7、将资金或者设备交给股东使用,未做财务记载;
8、和股东之间代收代付款项,未做财务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