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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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8次举报
2023-07-04


 由于资质、信用、政策规定等原因,往往会出现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从而发生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若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时已向出借人披露了名义借款人,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利益的,应当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该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当事人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比如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或无民事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又或该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该合同也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