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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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为担保人,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9次举报
2023-07-04


王女赵男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王女向原告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6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担保人李某代其偿还了18000元,王女本人偿还了2000元,尚欠40000元未还。20171021日,原告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女对剩余40000元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713日止,月利率12.5‰。被告赵男在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中签字捺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2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女赵男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王女赵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男在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中签字捺印,表明其对该借款是知晓且认同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女赵男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中,王女在借款人处签字,其配偶赵男在保证人处签字,说明夫妻双方对该借款是知晓且认同的,符合夫妻具有借债的合意;其次,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书签订的时间均是王女赵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被告也未提交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男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说法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中,王女作为本案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据此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赵男应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具有借债的合意;2.借债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前借款但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借款均实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借债目的系为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4.夫妻共享借债的收益;对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了其知晓该借款事宜,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站在普通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王女赵男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认知,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来看,应当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