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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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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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股东与公司不独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3次举报
2023-07-04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岛公司系股东为陈某某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陈湘华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上岛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其应当对上岛公司应负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18号;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