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张国贵律师
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