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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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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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质量维修的义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5次举报
2023-07-03


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维修的义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2、收房时注意检查房屋的质量,必要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房。在收房意见书上写明实际验收情况。根据房屋的不同质量情况主张权利。

3、如开发商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购房者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等由开发商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