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是行政机关对商品房预售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商品房预售方必须要履行的具有行政意义的义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亦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固然只是确认、记录合同的存在,对合同本身的民事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具有公示公信力,但是,这并不否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二卖”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