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常常遇到工程款的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工程款扣减事由以及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等事项,能否参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问题,同时,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后,与转包人约定的依据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同比例支付,即背靠背条款,在发包人明确某一款项不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继续以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
再审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有两个观点:1、如果签订了结算协议的,虽然承包人与转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是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2、如果背靠背条款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条件自始不能成就的,视为该背靠背条款不成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