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款为借款
持借款观点的法官,认为父母的关爱和帮助并非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根据父母经济情况、双方结婚时长、当地习俗、是否有具体借款合意(比如,是否考虑还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利息等)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出资款为赠与
在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从我国传统父母对子女的亲情出发,赠与出资为子女改善或解决居住条件,属于常理。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的情况,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