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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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财产认定,不能简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9次举报
2023-07-01


对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判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逆向思路。即若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同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夫妻婚后所得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上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实质审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并非完全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夫妻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上述特别规定,不能当然套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换言之,具有其他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并不能因其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主张将未登记于其名下的财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从而请求分割。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