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2.原告依据时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作为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但其现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自认作为证人证言不构成公司对借贷事实实际发生的认可。公司提供的借款发生期间的公司账册显示,案涉款项均未计入公司账目,故原告应对借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则对其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1.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2.原告依据时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作为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但其现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自认作为证人证言不构成公司对借贷事实实际发生的认可。公司提供的借款发生期间的公司账册显示,案涉款项均未计入公司账目,故原告应对借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则对其借款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