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恢复执行申请材料十日内完成初次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二)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审查终结,相关材料立增补卷归并原卷宗存档;
(三)十日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应当立“执监”字案件进行审查答复,单独存卷归档;
(四)经初查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应当立“执监”字案件进行审查答复,单独存卷归档。
张国贵律师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恢复执行申请材料十日内完成初次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二)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审查终结,相关材料立增补卷归并原卷宗存档;
(三)十日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应当立“执监”字案件进行审查答复,单独存卷归档;
(四)经初查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应当立“执监”字案件进行审查答复,单独存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