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出台后,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为24%(受到法律支持的),最近几年的判例是支持不超过年24%(相当于每天约万分之六点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的。但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又改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
2020年7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1年期),乘以4倍为年15.4%,可再换算为约每日万分之四点二。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这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条例第2条),但是有理由参照认为:一般合同主体之间约定逾期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18%),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张国贵律师
